要保障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更好地做到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人民權益,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尊嚴、權威,必須要加強執法規范化建設,尤其是對重點崗位、重點環節的監督制約,這樣才能實現“一個保障、四個維護”的根本目標,才能滿足全社會對公平正義的需求。
???? 一、當前重點崗位、重點環節監督制約機制存在的缺陷
所謂重點崗位,指的是在辦案過程中具有一定權力的部門和個人,所謂重要環節指的是在辦案過程中的某一重要環節。如果不能對這些崗位和環節其進行有效監督制約,就會影響法律的尊嚴和權威。當前主要存在的問題:
1.重實體監督,輕程序監督。在工作實踐中,檢察機關一般比較注重對案件定性和事實的把關,而對一般程序問題很少嚴格監督,監督與被監督的意識不強,沒有從制度上明確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在辦案程序上存在不規范的現象。
2.重事后監督,輕同步監督。對自偵活動內部監督,往往注重的是事后監督,如定期進行執法檢查、調查核實對案件承辦人的舉報、追究錯案責任、查處嚴重違法違紀等,而相對輕視同步監督,對于惡意濫用檢察權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的情況,則難以盡早發現和及時制止。
3.重案件監督,輕對案件承辦人監督。礙于面子和感情,存在對案不對人的原則,只重視對案件的防錯糾錯,而相對輕視對案件承辦人員自身的制約。對人的監督也存在對一般干部監督多,對領導干部監督少的現象。
二、建立和完善重點崗位、重點環節的監督制約機制
要建立一種以案件為中心的、旨在提高案件質量的動態監督模式,防止權力失控,行為失范。
1.要加強對受理線索和初查的監督制約。要堅持受理案件線索與案件初查相分離的原則,這是檢察機關內部辦案制約的重要一環,目的是實現受案環節與查案環節之間的相互監督制約。舉報中心是檢察機關統一受理對職務犯罪的舉報和控告,集中行使舉報線索管理職權的部門,除個別難以歸口的初查疑難線索外,不應行使初查權。對舉報中心分流到自偵部門的案件線索,自偵部門應及時初查,并將初查、立案的情況及時反饋舉報中心,反饋應以書面方式進行,成案的要說清事實,沒有成案的要說明原因。舉報中心應對分流線索,尤其是重要線實行跟蹤監督,督促催辦,并將查處情況回復舉報人。
2.要加強對自偵案件立案活動的監督制約。對自偵案件立案活動的一般程序監督應由刑檢部門、控申部門共同負責。監督范圍應包括已經立案的情況、該立案而不立案或不該立案而立案的情況以及立案活動的全過程。自偵部門對已經立案的,應將立案情況和簡要案情通知刑檢部門,以便刑檢部門開展監督。對不立案偵查的案件,要建立不立案線索反饋復核評估制度。即自偵部門對線索經初查決定不立案的,應在決定后一定的時日內,將不立案意見和初查案卷移送舉報中心,由舉報中心指派業務骨干專門進行復核并提交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被害人認為偵查部門應當立案而不立案向檢察院提出控告的,控告申訴部門應當受理,并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審查。審查時,可以要求控告人提供相關的材料,并經主管檢察長批準,要求自偵部門說明不立案的理由,承辦人接到自偵部門說明不立案理由后,應進行審查和必要的調查并按法定程序辦理。
3.要加強對自偵部門偵查活動的監督制約?!度嗣駲z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九十條規定是刑檢部門對自偵活動實行監督的重要依據,但目前還沒有完全落實。,刑檢部門應根據偵查工作的特點,積極開展多形式的監督活動:一是提前介入,了解案情,做到既監督又引導偵查活動。二是監督審訊等偵查活動是否合法。著重監督偵查人員是否履行對犯罪嫌疑人、證人的告知義務和權利,是否具有誘供、刑訊逼供等違法取證行為。三是審查決定逮捕。四是審查其他強制措施。著重審查逮捕以外的其他強制措施的決定、執行、變更、撤銷情況,從中發現和糾正違法行為。五是審查撤案決定。偵查部門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應及時通知刑檢部門,刑檢部門經審查認為撤銷案件有錯誤的,可以報請檢察長或檢委會決定。(李春雷)
???? 一、當前重點崗位、重點環節監督制約機制存在的缺陷
所謂重點崗位,指的是在辦案過程中具有一定權力的部門和個人,所謂重要環節指的是在辦案過程中的某一重要環節。如果不能對這些崗位和環節其進行有效監督制約,就會影響法律的尊嚴和權威。當前主要存在的問題:
1.重實體監督,輕程序監督。在工作實踐中,檢察機關一般比較注重對案件定性和事實的把關,而對一般程序問題很少嚴格監督,監督與被監督的意識不強,沒有從制度上明確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在辦案程序上存在不規范的現象。
2.重事后監督,輕同步監督。對自偵活動內部監督,往往注重的是事后監督,如定期進行執法檢查、調查核實對案件承辦人的舉報、追究錯案責任、查處嚴重違法違紀等,而相對輕視同步監督,對于惡意濫用檢察權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的情況,則難以盡早發現和及時制止。
3.重案件監督,輕對案件承辦人監督。礙于面子和感情,存在對案不對人的原則,只重視對案件的防錯糾錯,而相對輕視對案件承辦人員自身的制約。對人的監督也存在對一般干部監督多,對領導干部監督少的現象。
二、建立和完善重點崗位、重點環節的監督制約機制
要建立一種以案件為中心的、旨在提高案件質量的動態監督模式,防止權力失控,行為失范。
1.要加強對受理線索和初查的監督制約。要堅持受理案件線索與案件初查相分離的原則,這是檢察機關內部辦案制約的重要一環,目的是實現受案環節與查案環節之間的相互監督制約。舉報中心是檢察機關統一受理對職務犯罪的舉報和控告,集中行使舉報線索管理職權的部門,除個別難以歸口的初查疑難線索外,不應行使初查權。對舉報中心分流到自偵部門的案件線索,自偵部門應及時初查,并將初查、立案的情況及時反饋舉報中心,反饋應以書面方式進行,成案的要說清事實,沒有成案的要說明原因。舉報中心應對分流線索,尤其是重要線實行跟蹤監督,督促催辦,并將查處情況回復舉報人。
2.要加強對自偵案件立案活動的監督制約。對自偵案件立案活動的一般程序監督應由刑檢部門、控申部門共同負責。監督范圍應包括已經立案的情況、該立案而不立案或不該立案而立案的情況以及立案活動的全過程。自偵部門對已經立案的,應將立案情況和簡要案情通知刑檢部門,以便刑檢部門開展監督。對不立案偵查的案件,要建立不立案線索反饋復核評估制度。即自偵部門對線索經初查決定不立案的,應在決定后一定的時日內,將不立案意見和初查案卷移送舉報中心,由舉報中心指派業務骨干專門進行復核并提交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被害人認為偵查部門應當立案而不立案向檢察院提出控告的,控告申訴部門應當受理,并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審查。審查時,可以要求控告人提供相關的材料,并經主管檢察長批準,要求自偵部門說明不立案的理由,承辦人接到自偵部門說明不立案理由后,應進行審查和必要的調查并按法定程序辦理。
3.要加強對自偵部門偵查活動的監督制約?!度嗣駲z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九十條規定是刑檢部門對自偵活動實行監督的重要依據,但目前還沒有完全落實。,刑檢部門應根據偵查工作的特點,積極開展多形式的監督活動:一是提前介入,了解案情,做到既監督又引導偵查活動。二是監督審訊等偵查活動是否合法。著重監督偵查人員是否履行對犯罪嫌疑人、證人的告知義務和權利,是否具有誘供、刑訊逼供等違法取證行為。三是審查決定逮捕。四是審查其他強制措施。著重審查逮捕以外的其他強制措施的決定、執行、變更、撤銷情況,從中發現和糾正違法行為。五是審查撤案決定。偵查部門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應及時通知刑檢部門,刑檢部門經審查認為撤銷案件有錯誤的,可以報請檢察長或檢委會決定。(李春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