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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科技廳關于《關于加快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2017-12-05 15:48:54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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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科技廳
關于《關于加快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實施意見
(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充分調動廣大科研人員創新創業積極性,根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廳字〔2016〕35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省科技廳起草了《關于加快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全文見4版),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7年12月10日。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一)發送電子郵件:13605317898@163.com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山東省科技廳政策法規處,地址:濟南市高新區舜華路607號,郵編:250101,并請在信封右上角注明“知識價值分配政策征求意見”字樣。

山東省科技廳
2017年12月1日

 


關于加快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
分配政策的實施意見
(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廳字〔2016〕35號)精神,充分調動廣大科研人員創新創業積極性,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營造崇尚知識價值的良好氛圍
       (一)建立健全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體系。全面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創新驅動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進一步完善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收入分配機制,構建符合科技創新規律的激勵考核評價體系,形成既充滿活力又規范有序的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政策體系,營造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良好氛圍。(責任部門:各市、省直有關部門)
       (二)統籌推動工作責任落實。建立省市聯動、高校和科研院所參與的工作機制,各級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制定工作措施,強化責任落實,進一步加大對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落實力度。(責任部門:省委組織部、省編辦、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國資委等)


二、建立體現知識價值的收入分配機制
       (三)發揮工資性收入的激勵作用。完善高校、科研院所工資性收入分配機制,保持科研人員工資水平總體穩定、持續增長態勢。依法依規賦予高校、科研院所應有的選人、用人以及分配自主權,調整優化人員工資結構;逐步提高體現科研人員履行崗位職責、承擔政府和社會委托任務等的基礎性績效工資水平;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加大獎勵性績效工資的激勵力度,自主合理確定績效工資分配方案。(責任部門:省編辦、省人社廳、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等)
       (四)支持科研人員通過科技成果轉化獲得合理收入。支持科研人員通過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獲得合理報酬,實現收入增長。對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作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獎勵,可直接發放給個人??萍汲晒D移轉化收入用于人員獎勵的部分,計入單位當年工資總額,不受單位當年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單位工資總額基數。(責任部門:省人社廳、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等)
       鼓勵高校、科研院所建立有利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激勵分配機制,可與研發團隊、完成人以契約方式約定科技成果轉化獎勵及轉化收入分配方式、數額和時限。高校、科研院所與研發團隊、完成人未簽署約定的,按照下列標準對完成和轉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支持:
       1. 將職務科技成果轉讓、許可給他人實施的,可按不低于轉讓、許可所獲凈收入70%比例提取獎勵資金,其中對研發和成果轉化作出主要貢獻人員的獎勵比例不低于獎勵資金總額的50%;
       2. 利用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的,可將不低于成果作價70%比例作為股權獎勵,其中對研發和成果轉化作出主要貢獻人員的獎勵比例不低于股權獎勵總額的50%;
       3.將職務科技成果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的,應在轉化成功投產后3至5年內,每年從轉化產生的營業利潤中按不低于10%比例提取獎勵資金。(責任部門:省人社廳、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等)
       (五)支持科研人員依法依規適度兼職兼薪和離崗創新創業取得收入。在確??蒲腥藛T履行好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支持科研人員從事公益性兼職和成果轉化,參與決策咨詢、扶貧濟困、科學普及、法律援助和學術組織等活動??蒲腥藛T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到企業和高校、科研院所、社會組織等兼職開展科研活動或教學,實行科研人員兼職公示制度。設立“產業教授”和“技術特派員”崗位,推動高校、科研院所與企業密切結合。允許科研人員依法獲得兼職收入,參與兼職單位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比例由雙方協商確定。(責任部門:省人社廳、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等)
       科研人員離崗創新創業,3年內保留原單位人事關系和國家規定的基本工資;期滿后,經原單位批準可再延長3年??蒲腥藛T須與所在單位通過簽訂協議約定離崗創業期限、技術保密、基本待遇、收入分配、成果及知識產權歸屬等權利和義務,并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離崗創業取得收入原則上歸個人,不受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限制,建立獲得股權及紅利等收入的報告制度。規定期限內,離崗創業科研人員在職稱評審、項目申報、崗位競聘、考核獎懲、社會保險等方面與原單位同等條件人員享有同等待遇,期間工作業績及取得成果雙方互認。(責任部門:省人社廳、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等)
       (六)建立差別化的科研人員收入分配制度。鼓勵高校、科研院所加大對重大科技創新成果績效獎勵力度,建立健全后續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反饋機制。鼓勵單位以成果轉化收益增加基礎性研究和社會公益研究等研發周期較長的人員收入。對從事應用研究和技術開發的人員,通過科技成果轉化收入實現激勵和獎勵。對從事軟科學、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的人員,以理論創新、決策咨詢支撐和社會影響作為評價基本依據,加大對項目承擔單位間接成本補償和科研人員績效激勵力度,形成合理的智力勞動補償激勵機制。完善科研輔助人員激勵機制,用人單位要統籌考慮人才團隊的分配方案。(責任部門:省人社廳、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等)


三、建立有利于增加知識價值的穩定扶持機制
       (七)建立約定優先的科研經費管理制度。鼓勵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符合科研規律、突出知識創造的科研項目資金管理制度,探索以合同制落實科研人員研發自主權、收益分配權和知識產權歸屬權。對符合條件的智庫項目、重大調研課題,以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由承擔單位按照合同約定管理使用項目資金。高校、科研院所接受企業、社會組織委托,開展技術攻關、提供科技服務所獲資金,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由高校、科研院所按與委托方簽署的協議履行職責、管理使用資金,可不參照財政資金管理規定執行。(責任部門: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等)
       (八)建立有利于持續創新的科研支持機制。加大源頭創新支持力度,保持基礎研發投入持續增長態勢,鼓勵科研人員潛心開展公益性、基礎性科學研究。對領軍人才開展前瞻性、顛覆性的跨學科、跨領域的科研活動,采取定向委托或公開競爭方式加大支持力度。改進基礎研究項目資金管理,適當提高間接費用比重,給科研人員更大的科研經費使用自主權。(責任部門: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等)
       (九)完善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政策措施。鼓勵高校、科研院所設立專門的科技成果轉化崗位,允許按不低于10%的比例從科技成果轉讓凈收入中提取績效獎勵資金。高校、科研院所可通過協議定價、技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科技成果交易、作價入股的價格。由財政資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國防、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外,高校、科研院所可自主采取轉讓、許可、作價入股等方式開展轉化活動,不再實行審批或備案,所獲收入不上繳國庫,全部留歸本單位,用于人員獎勵外的部分應用于科研、知識產權管理、人才引進建設、科技成果轉化、單位條件建設等。(責任部門: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省人社廳等)
       (十)落實股權激勵等相關稅收支持政策。落實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科研人員獲得的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實行遞延納稅,準許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適當延長納稅期限,對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實施選擇性稅收優惠政策,進一步激勵科研人員創新創業積極性。(責任部門: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財政廳等)
       (十一)發揮知識產權分享在促進成果轉化中的激勵作用。鼓勵高校、科研院所依法建立健全職務發明管理制度,支持有條件的單位探索職務發明知識產權歸屬和權益分享制度改革,由單位與科技成果完成人(團隊)就專利權的歸屬和申請專利的權利簽訂協議,規定或約定專利權共享比例,以知識產權分享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責任部門: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等)


四、建立與知識價值相匹配的內部分配機制
       (十二)賦予高校、科研院所收入分配自主權。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在法律法規和政策框架內自主制定以創新貢獻為評價標準的科研人員收入分配激勵辦法,合理調節單位內部各類崗位收入差距,除科技成果轉化收入外,單位內部收入差距要保持在合理范圍。重視青年科研人員和教師培養,著力解決部分崗位青年科研人員和教師收入待遇低等問題。高校、科研院所聘用的高層次人才,經批準可實行協議工資制、項目工資制和目標年薪制,逐步建立與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緊密聯系的分配激勵機制和動態調整機制。(責任部門:省人社廳、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等)
       (十三)強化高校、科研院所履行科技成果轉化長期激勵的法人責任。高校、科研院所要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內部管理和獎勵制度,自主制定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和獎勵方案,集體研究決定并組織實施。要完善單位內部科技成果轉化中對科研人員進行現金和股權、期權獎勵辦法,加大對知識產權及科技成果轉化形成的股權、崗位分紅權等方面的激勵力度。以科技成果作價入股作為對科研人員的獎勵涉及股權注冊登記及變更的,無需報高校、科研院所的主管部門審批。建立高校、科研院所單位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按照規定履行勤勉義務免責機制。(責任部門:各高校和科研院所、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等)
       (十四)規范高校、科研院所領導人員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的管理。高校、科研院所的正職領導和領導班子成員中省管干部,所屬單位中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正職領導,在擔任現職前因科技成果轉化獲得的股權,任職后應及時予以轉讓,逾期未轉讓的,任期內限制交易。限制股權交易的,在本人不擔任上述職務一年后解除限制。高校、科研院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是科技成果的重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正職可以獲得一定的現金獎勵,副職可以獲得一定的現金獎勵或股權激勵。(責任部門:省委組織部、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等)
       (十五)規范擔任領導職務的科研人員兼職及取酬。高校、科研院所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審批后,可兼任與本單位或本人教學科研領域相關的社會團體和基金會等職務,一般不超過3個;高校、科研院所正職外的其他領導班子成員經批準可在本單位出資的企業或參與合作舉辦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兼職,一般不超過1個;個人不得在兼職單位領取薪酬。高校、科研院所所屬的院系所及內設機構領導人員,兼職數量按干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審批;個人按照有關規定在兼職單位獲得的報酬,應當全額上繳單位,由單位給予適當獎勵。(責任部門:省委組織部、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等)
       (十六)建立符合高校教學崗位特點的激勵措施。把教學業績和成果作為教師崗位聘用、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據。對專職從事教學的人員,適當提高基礎性績效工資在績效工資中的比重,加大對教學型名師的崗位激勵力度。對教師開展的教學理論研究、教學方法探索、優質教學資源開發、教學手段創新等,在績效工資分配中給予傾斜。鼓勵利用網絡平臺推動精品教材和課程等優質教學資源的社會共享,授課教師按照市場機制取得報酬。(責任部門:省人社廳、省教育廳等)
       (十七)完善國有企業科研人員中長期激勵機制。完善國有企業科研人員收入與科技成果、創新績效掛鉤的獎勵制度。國有企業關鍵職務科技成果的重要完成人,重大開發項目的負責人,對主導產品或者核心技術、工藝流程做出重大創新或者改進的主要技術人員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取酬,探索對聘用的國際高端科技人才、科技領軍人才、高端技能人才實行協議工資、項目工資等薪酬制度。符合條件的國有科技型企業,可采取股權出售、股權獎勵、股權期權等股權方式,或項目收益分紅、崗位分紅等分紅方式進行激勵。(責任部門:省國資委、省委組織部、省人社廳等)


五、建立健全激勵知識創造的獎勵制度
       (十八)加大科技獎勵支持力度。落實國家和省科技獎勵政策法規,充分發揮科學技術獎勵的激勵引導作用,提升省級科技獎勵質量,加大對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單位的獎勵強度。(責任部門: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等)
       (十九)建立鼓勵創新的獎勵機制。建立健全科研人員獎勵制度,對創新創業業績突出、體現知識價值分配政策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科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聯合給予表彰,讓知識創造者和貢獻者享有應有的地位。(責任部門:省科技廳、省人社廳等)
       (二十) 探索建立科技領軍人才(團隊)制度。設立“科技領軍人才創新工作室”,支持學術水平高、創新能力突出、創新成果轉化成效顯著的科技領軍人才(團隊)潛心開展科學研究,加強頂尖科技人才儲備。(責任部門: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等)


六、建立完善科學公正的績效評價機制
       (二十一)完善創新績效評價體系。高校、科研院所要建立以科技創新質量、貢獻、績效為導向的科研人員分類評價體系, 科學確定考核評價指標,正確評價科技創新成果的價值,使科研人員的收入分配與考核評價結果掛鉤。建立科研人員誠信系統,制定容錯糾錯和失信行為懲戒辦法。(責任部門:各高校、科研院所)
       (二十二)建立創新績效考核機制。教育、科技等行政管理部門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高校、科研院所落實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政策、推進科技創新工作情況開展考核評價??茖W設置考核周期,合理確定評價時限,避免短期頻繁考核,引導形成長期激勵機制。(責任部門: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等)
       (二十三)充分運用考核評價結果。建立與考核評價結果掛鉤的經費撥款制度和員工收入調整機制;對評價優秀的,加大績效激勵力度。探索實行合同管理制度,按合同約定的目標完成情況確定撥款、績效工資水平和分配辦法。完善高校、科研院所財政撥款支出、科研項目收入與支出、科技成果轉化及收入情況等內部公開公示制度。(責任部門: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等)


七、推動各項政策落實落地
       (二十四)鼓勵先行先試。支持各地在保障科研人員收入穩定的基礎上,因地制宜、差異化制定相關分配政策,選擇一些地方和單位開展分配政策先行先試。尊重基層首創精神,對基層因地制宜改革探索建立容錯機制,在全社會形成既充滿活力又規范有序的正向激勵。(責任部門:各市、省直各部門)
       (二十五)強化督導檢查。研究制定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激勵考核和評價細則,建立第三方評估評價機制。建立督辦制度,定期通報各市各部門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政策落實情況。(責任部門: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省委組織部、省人社廳、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等)
       (二十六)加強組織推動。強化組織領導,健全工作責任機制,加強政策解讀和宣傳,及時總結推廣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經驗做法,宣傳創新創業先進典型,營造鼓勵探索、激勵創新的社會氛圍。(責任部門:各市、省直各部門)
       本意見適用于省屬高校、科研院所、國有企業,鼓勵中央駐魯高校、科研院所、國有企業以及省屬公立醫院等參照執行。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以前印發的文件中相關政策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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